防疫补偿讯息
受隔离、检疫者和其照顾者防疫补偿
符合补偿对象,可自行下载资料提出申请
一、防疫补偿范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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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各级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应接受居家隔离(含指定处所居家隔离)、居家检疫、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。(简称受隔离或检疫者)。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所实施防疫之措施者,不适用之。
「指定处所居家隔离」为下列3种经卫生主管单位开立居家隔离通知书认定之状况。
(一)在家获知确诊者。
(二)解除隔離治療需再 7 天居家隔離之无症狀或轻症确诊个案。
(三)抗原快筛阳性个案
- 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离或检疫者,而请假或无法从事工作之家属。(简称照顾者)
- 自109年6月17日起,「国人」或「持居留证者」得请领防疫补偿。「无居留证」之非本国籍人士、大陆地区人民、香港或澳门居民「不得」请领防疫补偿。有关「領有居留证明文件」系指非本国籍人士、大陸地区人民、香港或澳门居民,于入境后申请取得居留证,且其居留期间和检疫期间重叠者,得视为「領有居留证明文件」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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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生活不能自理」是指以下7种情形:
(1)依长期照顾服务法第八条规定接受长期照顾需要等级评估,其失能等级为第二级至第八级者。包括隔离或检疫前已提出申请,于隔离或检疫后,经完成评估者。
(2)经神经科或精神科医师出具确诊为失智症之诊断证明书者。包括隔离或检疫前已提出申请,于隔离或检疫后,经完成诊断者。
(3)接受社区照顾服务或个人助理服务之身心障碍者。
所谓社区照顾,包括身心障碍者个人照顾服务办法所定社区日间作业设施、社区式日间照顾、机构式日间照顾、家庭托顾或社区居住。
(4)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护工,经医师确诊罹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务,需由家属照顾者。
(5)国民小学学童或未满十二岁之儿童。
(6)就读国民中学、高级中等学校或五年制专科学校前三年级之身心障碍者。
(7)其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