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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心简介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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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于民国82年12月20日依据劳工安全卫生法第4条第1项第15款及同条第2项之规定,指定「大专院校之实验室、试验室、实习工厂或试验工场」适用劳工安全卫生法。

本校早期将此安全卫生业务,交由技术合作处实习组(研究发展处企 画暨国际合作组前身)负责规划、办理,惟学校为配合国家政策、环保、劳安相关法令规定及升格科技大学后之业务发展,并有效提昇本校环境品质、防止职场职灾 之发生,保障全校教职员工生命安全与健康,经校长指示、校务会议通过并报部核可后,于民国91年9月16日 于总务处下设置『环保及安全卫生组』,并分设业务主管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各一人,负责规划、督导实习实验室之环保暨安全卫生业务。

 
工作职掌

教育部96.07.25 台技(二)字第0960114578 号函核定"国立虎尾科技大学组织规程" ,设置『环保及安全卫生中心』为校内一级单位(96年3月1日生效)办理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相关业务。

  1. 协助规划、督导校园空气污染防制、水污染防治、噪音管制等事宜。
  2. 协助规划、督导校园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管理、有害事业废弃物管理。
  3. 协助规划、督导有关厂场风险评估及作业环境测定。
  4. 厘订职业灾害防止计画、紧急应变计画,并指导有关部门实施。
  5. 协助规划、督导各部门办理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稽核检查及管理。。
  6. 规划、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。
  7. 规划劳工健康检查,实施健康管理。
  8. 督导劳工疾病、伤害、残废、死亡等职业灾害之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。
  9. 提供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相关谘询服务。
  10. 提供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相关资料及建议。
  11. 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相关管理事项。